吴川狗肉
狗肉,即狗的肉,泛指从狗身上获取的可食用部分。以狗为食是世界各国历史上的普遍现象。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狗主要是伴侣动物,是家庭中的一员,吃狗肉一直为爱狗人士所诟病,有一定争议。
各国对狗的保护以动物保护法或者反虐待动物法居多。仅有个别国家立法禁止食用狗肉。如奥地利《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以食用目的宰杀猫和狗。还有少部分国家立法禁止贩卖为目的屠宰犬类,也就是允许杀狗自己吃,但不得贩卖,如加拿大为肉用目的屠宰狗类必须经过政府批准,不许私宰犬类;德国《肉类检疫法》禁止贩卖狗肉。
历史追溯
《礼记·王制》中的燕飨之礼“一献之礼既毕,皆坐而饮酒,以至于醉,其牲用狗……”;
《周礼·天官冢宰》以及《周礼·天官·食医》中皆载“豕宜稷,犬宜粱,雁宜麦”;而《礼记》中记载的周代宫廷佳肴“八珍”中的“肝膋”,则完全就是以狗肝为原料的。秦汉时期吃狗肉风气极普遍。
《史记·樊郦滕灌列传》“舞阳侯樊哙者,沛人也,以屠狗为事”;《七发》“※牛之腴,菜以蒲笋。肥狗之和,冒以山肤”等等。而唐人张守节《史记正义》亦云“时人食狗亦与羊豕同,故哙专屠以卖之。”俗语“伏羊冬狗”(可俺们家所在的湖南长沙,说的是“冬羊伏狗”),即说狗肉宜在秋冬进食。
《礼记·月令》中有“孟秋之月……,天子食麻与犬”,“仲秋之月……天子以犬尝麻,先荐寝庙”,即言天子也只有在秋季祭祀时,才与群臣分享狗肉。
李时珍《本草纲目》中“九月勿食犬,伤神”之说与元人忽思慧所著《饮膳正要》“犬肉味咸……九月不宜食之,令人损神”义同。
狗长期以来被视为“伴侣动物”,多年来,吃狗肉一直为爱狗人士和动物保护者所诟病,颇有争议。2011年,浙江金华取缔了据称有600多年历史的“狗肉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