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蚕豆
大通蚕豆,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大通蚕豆籽粒皮薄,煮饪品质好,利于加工芽豆,适宜干炒、膨化、油炸。大通蚕豆籽粒大且饱满均匀,皮色光亮,变色慢,耐贮藏,商品率高。
2015年11月0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大通蚕豆”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大通蚕豆籽粒皮薄,煮饪品质好,利于加工芽豆,适宜干炒、膨化、油炸。1.2大通蚕豆籽粒大且饱满均匀,皮色光亮,变色慢,耐贮藏,商品率高;大通蚕豆籽粒无蚕豆象危害,无水锈斑,是各类休闲食品、调味品的理想生产原料。
历史渊源
大通蚕豆历史悠久,据“大通大事记”记载,“明洪武十九年(1386年),在大通北川河两岸等地开垦荒地,挖修渠道,引水灌田,种植……蚕豆……作物”。
“十二五”以来,大通县通过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建设,已初步形成以景阳、塔尔、新庄等乡镇为代表的蚕豆特色产业带,主要种植品种以青海9号、青海11号、青海12号等优质蚕豆为主,良种覆盖率达95%以上。
生产情况
1993年,大通蚕豆面积达到13万亩,亩产在350—1400公斤,最高亩产达到480公斤。
2014年以来,由于油菜、蔬菜、马铃薯面积的扩大和蚕豆价格低等原因,全县播种面积降到3万亩左右。
产品荣誉
2015年11月0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大通蚕豆”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产品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朔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