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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牦牛

   日期:2022-05-10     来源:美滋滋特产网    浏览:261    评论:0    
核心提示:久治牦牛久治牦牛,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久治县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可利用草场面积996.77万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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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治牦牛
久治牦牛,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久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久治县平均海拔4000米以上,可利用草场面积996.77万亩。牧民从事牧业收入占总收入的90%。久治牦牛是青藏高原的特有牛种。牦牛古称“豪牛”,史书中称之“牦”、“髦”等,由野生牦牛驯化而来。牦牛是乳、肉、皮、毛、役兼用品种。《吕氏春秋》中记载:“肉之美者,牦象之肉”。久治牦牛肉质细嫩多汁,肉色鲜红纤细,蛋白质含量高,钙磷铁和各种氨基酸含量适中,膻味小、口感好、其味道鲜美、清香适口,符合饮食观的要求。
2014年5月2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久治牦牛”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久治牦牛宰杀后从胴体上看,肌肉光泽润滑,色泽略深,脂肪淡黄色,肌纤清晰有坚韧性,呈明显的大理石纹,弹性好,指压后的凹陷立即恢复。外表湿润,不粘手。无异味,具鲜牛肉特有气味。久治牦牛肉煮沸后的肉汤清澈透明,脂肪团聚于表面,具特有的香味,味香四溢。
内在品质指标
久治牦牛肉经农业部批准机构检测,牦牛肉食用品质好,其亲水率高,贮存损失及烹调损失小,肉质鲜美细嫩,色泽鲜红,肌红蛋白含量高,保水性好,肉质安全,无残留、无污染,具有其它牛肉无法比拟的独特风味;牦牛肉营养丰富,具有蛋白质含量高,能量含量高,脂肪含量低,胆固醇低,矿物质元素含量丰富;氨基酸种类齐全,尤其是酸性氨基酸、组氨酸、精氨酸等含量显著高于黄牛肉,对保护肝脏、抗过敏、增强机体免疫力、促进儿童生长发育及抗衰老等有良好的作用,是生产加工优质牛肉制品的原料,属于牛肉中的上品,也是一种生物学价值高,口味鲜美的优良肉食和半野味的肉食品。
历史渊源
久治牦牛是青藏高原的特有牛种。牦牛古称“豪牛”,史书中称之“牦”、“髦”等,由野生牦牛驯化而来。久治地区藏民族对牦牛的屠宰加工有着悠久历史和经验,藏族人民衣食住行烧耕都离不开它,人们喝牦牛奶,吃牦牛肉,烧牦牛粪,它的毛可以做衣服或帐篷,皮是制革的好材料。角可制工艺品,骨头是药村。牦牛素有“高原之舟”之称,它既可用于农耕,又可在高原作运输工具,牦牛文化源远流长,骑牦牛比赛是本地牧民群众每年举行的体育活动。牦牛是久治县主要畜种之一,在牲畜自然头数中,牦牛占第一位,是乳、肉、毛、役兼用的品种,由于特殊的驯化历史和选择手段,牦牛具有独特的生物学特性和经济学地位。
长期以来,由于诸多客观和人为因素,使牦牛质量逐年退化,生产性能大幅度下降。由于当地恶劣的生态环境、薄弱的经济基础以及人们较低的科学文化水平的制约,产品保护意识淡薄。一头成年(5岁以上)公牦牛的体重只有320千克,母牦牛约220千克。
20世纪70年代,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模式指导下,人们一味追求牦牛饲养数量而忽视效益,只注重草原利用而忽视其基础建设,致使草原严重退化,相应地牦牛群体质量呈明显下降趋势。
2009年,高原型成年牦公牛、母牛体重分别比1985年下降了24.46%、23.24%。
青海高原牦牛是农业部130号公告所列的国家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名录中的牦牛三大地方品种之一,多年来由于缺乏科学的选育和保护,加之掠夺式的经营管理及利用方式,青海高原牦牛的生产性能日趋低下。由于其形成过程中渗入了野牦牛遗传基因,所以具有明显的野牦牛体征。其典型品种特征是体格高大,对严酷的青藏高原自然环境有极强的适应性,但由于人类活动的加剧,有意无意地阻止了野牦牛基因的继续渗入,品种特性逐渐削弱或消失。长期以来由于不重视牦牛种公牛选配,近亲繁殖十分严重,牦牛生产性能退化明显,优良牦牛品种已经成为制约牦牛发展的瓶颈。
2012年,青海省畜牧厅在智青松多镇批准建设“高原牦牛原种场”,项目良种繁育示范区青海省久治县智青松多镇有可繁母牦牛41666头。
生产情况
2012年,久治县存栏牦牛18.68万头,能繁母牛94056头。 
产品荣誉
2014年5月22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久治牦牛”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1、 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等级确定的地域范围; 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义务责任。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袋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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