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安市特产-宁安西红柿
宁安西红柿是宁安的地理标志产品。
一.产品介绍
宁安西红柿,果实扁圆型,果面光滑圆整,大红色,色泽靓丽,果脐小,萼片大而美观。果实大果型,硬度大,耐贮运,酸甜适度,果重250g~500g。
二.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宁安西红柿栽培于宁安市土壤肥沃地带,属中纬度寒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其生长环境森林茂密,山川纵横,昼夜温差大,全年平均气温3.6℃,≥10℃年积温2480~2650℃之间,有利于果实的着色养分的积累。夏无酷暑,秋季凉爽,无工业污染,异常天气少见。光照和积温充足,雨量适中,年平均降水量512毫米。降水春秋少,夏季多,雨热同季,有利于果实膨大成长使得宁安西红柿松脆适中,甜酸适口。土层深厚,土质疏松,土层厚度一般为40至50厘米,有机质含量高,表层有机质含量为3%左右,富含钙、镁等微量元素大大提高了宁安西红柿的营养价值。这些优越的生态环境为宁安西红柿生长发育提供了得天独厚优越的自然条件。三.地域范围
宁安西红柿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区域所辖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所辖宁安镇、兰岗镇、石岩镇、东京城镇、渤海镇、镜泊镇、沙兰镇、海浪镇、三陵乡、马河乡、卧龙乡、江南乡共计12个乡(镇)240 个行政村,东经128°07′54″~130°00′44″、北纬43°31′24″~44°27′40″间。地域保护范围面积100万亩,生产面积18000亩(1200公顷),年产250000吨。四.产品品质特性特征
(1)内在品质指标:宁安西红柿可溶性固形物≧5%,维生素C≧9mg/100g,番茄红素含量≧30 mg/kg。
(2)安全要求 宁安西红柿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规定。五.特定生产方式
(1)品种。赫丽、亚特兰等优良品种。
(2)选地。要选择地势高燥、排灌方便、地下水位较低、土层深厚疏松的壤土地块,栽培季节,可划分为春季早熟栽培和秋季延后栽培,壮苗标准,冬春育苗,日历苗龄70天左右,株高20cm~25cm,真叶8片~9片,子叶肥厚,茎粗顶蕾,无病虫害。夏秋育苗,日历苗龄25d~30d,4叶1心,株高15cm左右。 苗期温度管理指标 时期 日温℃ 夜温℃ 短时间最低夜温不低于℃ 播种至齐苗 齐苗至分苗前 分苗至缓苗 缓苗后至定植前 定植前5~7天 25~28 20~25 25~30 20~25 15~20 18~20 10~18 16~20 12~16 8~10 13 8 10 8 5 (3)施肥。生产过程中,遵循《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科学施肥,采用测土配方施肥,增施充分腐熟的有机肥,少施化肥,防止土壤富营养化。定植前提前20天及早扣棚,土化20cm时尽早整地,并深开定植沟提高地温。基肥以撒施为主,深翻25cm~30cm。每667m2施用完全腐熟的优质农家肥3000kg以上,但最高不超过5000kg。
(4)定植时期。棚室春季早熟栽培,在10cm土温稳定通过10℃后定植。塑料大棚单层覆盖栽培于4月中下旬定植;塑料大棚多层覆盖栽培于4月上旬定植;高效节能日光温室栽培于1月末至2月初定植。选寒尾暖头,晴天上午定植。高效节能日光温室秋季延后栽培于7月下旬至8月上旬定植;塑料大棚秋季延后栽培在7月上中旬定植。定植方法及密度,采用大小垄栽培,覆盖地膜。根据品种特性、整枝方式、气候条件及栽培习惯确定定植密度,一般每667平方米定植3000株~4000株。
(5)温度管理。缓苗期白天25℃~28℃,夜间不低于15℃;开花坐果期白天20℃~25℃,夜间不低于10℃;结果期白天22℃~26℃,前半夜13℃~15℃,后半夜7℃~13℃。
(6)病虫害防治。按照《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坚持药物防治与生物防治相结合。针对当地主要病虫控制对象,选用高抗多抗的品种;培育适龄壮苗,提高抗逆性;控制好温度和空气湿度,适宜的肥水,充足的光照和CO2气肥,通过放风和辅助加温,多层覆盖,调节不同生育时期适宜温度,避免低温和高温危害;实行严格轮作制度,与非茄科作物轮作3年以上;深耕土壤,“翻土晒白”,灭菌灭虫;及时清洁田园;严防积水;采用嫁接育苗防治土传病害和低温冷害,增强植株活力和抗性;采用地面覆盖、节水灌溉等措施降湿,利用遮阳网、防虫网进行避雨、遮阳、防虫栽培,减轻病虫害的发生。
(7)采收。及时分批采收,减轻植株负担,以确保商品果品质,促进后期果实膨大。六.包装标识相关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 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主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标志使用人在产品或产品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用标识和产品名称组合形式字样,产品名称为申请登记产品名称。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