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源白条党参
渭源白条党参,甘肃省定西市渭源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渭源县地处内陆北温带,属陇中南部温带半湿润区,具有明显的大陆性季风气候特征。渭源县年平均气温5.7℃,年极端最高气温33.3℃,年极端最低气温-23.3℃。年平均降雨量525.7毫米,适宜渭源白条党参不同生育期对环境条件的要求,有利光合产物的积累和根茎的膨大。渭源白条党参根呈长园柱形,根长分枝少。顶端常有一膨大的根头(俗称狮子盘头),具多瘤状茎痕,外皮色泽黄褐色或乳白色,上部有细密横纹,下部干燥后有纵纹。鲜根断裂处有白色胶状物溢出,干燥后是黑色。横切面是微黄色菊花心,肉厚,体质坚实,气味特殊,嚼后干2012年08月03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渭源白条党参”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甜无渣。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党参是桔梗科多年生草本植物党参Codonopsis pilosula(Franch)Nannf的根,渭源白条党参根呈长园柱形,根长分枝少。顶端常有一膨大的根头(俗称狮子盘头),具多瘤状茎痕,外皮色泽黄褐色或乳白色,上部有细密横纹,下部干燥后有纵纹。鲜根断裂处有白色胶状物溢出,干燥后是黑色。横切面是微黄色菊花心,肉厚,体质坚实,气味特殊,嚼后干甜无渣。
营养价值
渭源白条党参营养丰富,理化指标为:粗脂肪大于50克/千克,粗蛋白大于120克/千克,粗纤维小于53克/千克,总糖大于550克/千克,水分小于14克/千克,无氮浸出物大于750克/千克,灰分小于34克/千克。
历史渊源
据《渭源县志》记载:渭源县从1963年开始就大面积栽植渭源白条党参。
1965年,渭源县白条党参播种面积为3000多亩。
1970年,渭源县白条党参播种面积10000亩。
1976年,渭源县白条党参播种面积发展到15000亩。
1985年,渭源县白条党参播种面积种植20000多亩。
2000年9月,渭源县被中国农学会特产之乡组委会命名为“中国党参之乡”。
2004年,渭源县新寨镇被省农牧厅认定为无公害中药材(党参)产地,并经过了复查换证。
2005年,渭源县被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为省级中药材标准化示范区。
生产情况
2000年,渭源白条党参种植面积增加到8万亩左右,产量达到1500万公斤,产值1.8亿元。
2010年,渭源白条党参种植面积达到10万亩,产量达到2万多吨。
产品荣誉
2003年,渭源白条党参及其制品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原产地标记产品。
2012年08月03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渭源白条党参”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包装标识等相关规定
1、分类定级
干制渭源白条党参的分级标准如下:
分级指标
级别
一级
二级
三级
项目
无油条、冻条、烤焦、杂质、虫蛀、霉变、条长30厘米以上,芦下直径1.2厘米以上
无油条、冻条、烤焦、杂质、虫蛀、霉变、条长20-30厘米,芦下直径0.8厘米-1.2厘米以上
无油条、冻条、烤焦、杂质、虫蛀、霉变、条长15-20厘米,芦下直径0.5厘米-0.8厘米以上
2、标志
2.1包装标识 标志使用人应在其产品或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渭源白条党参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式)。证明商标。
2.2每个包装上应标明产品名称、产品的标准编号、商标、生产单位名称、详细地址、产地、规格、净重和包装日期等,标志上的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3、包装、运输、贮藏
3.1包装:渭源白条党参的销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包装。用于生产包装的容器如塑料箱、纸箱等须按产品的大小规格设计,同一规格必须大小一致、整洁、干净、牢固、透气、美观、无污染、无异味、内壁无尖突物、无虫蛀、腐烂霉变等,纸箱无受潮、离层现象。塑料箱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3.2运输:渭源白条党参的运输,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运输过程中要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注意防冻、防雨淋、防晒、通风散热。
3.3贮藏:贮藏时应按品种、规格分别贮藏;贮存温度低于常温为宜;贮藏场所应保持阴凉干燥、通气条件良好。包装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注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销售者等内容。
标志使用规定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
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渭源白条党参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和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
(5)产品地理标志持有人和使用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7)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