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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特产-环县滩羊

   日期:2024-05-09     来源:美滋滋特产网    浏览:149    评论:0    
核心提示:环县特产-环县滩羊环县滩羊,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滩羊以二毛裘皮而闻名。二毛皮毛色洁白,花穗美观,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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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县特产-环县滩羊
环县滩羊,甘肃省庆阳市环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滩羊以二毛裘皮而闻名。二毛皮毛色洁白,花穗美观,久穿不毡,轻柔保暖。成年羊皮及羔皮亦分别以轻暖结实与美观而区别于其它品种。滩羊毛的毛纤维细长均匀,富有光泽和弹性,是制作提花毛毯的原料。滩羊肉质细嫩鲜美,脂肪分布均匀,无膻腥味。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环县滩羊”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1、环县滩羊成年羊:滩羊成年羊体格中等,体质细致紧凑,骨骼坚实,全身各部位结合良好。
2、环县滩羊羔羊:羔羊初生到离乳期间的外貌形状与一般粗毛羊不同,多毛性强,头部至鼻端和四肢蹄部以上都着生多弯曲的长毛。
3、环县滩羊肉:滩羊肉质细嫩,脂肪分布均匀,膻腥味很轻,甚至无膻味。特别是羔羊肉更是细嫩可口,是粗毛羊中肉质较好的一种佳品。
羊毛特色
环县滩羊按其二毛裘皮质量,划分为中心产区、一般产区和次滩羊产区。中心产区主要分布在环县北部,羊只毛股具有明显的毛辫样毛束结构,弯曲明显,弧度均匀,二毛花穗整齐美观,裘皮性能良好。羊毛亦是地毯的良好原料。
历史渊源
 
环县滩羊养殖历史悠久。清雍正六年至乾隆元年(1728~1736年)《甘肃通志》、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甘肃通志》都有用滩羊产品制成的花毯和裘皮的记载。据《环县志》(服饰篇)记载,“因该县盛产滩羊和皮毛,加之交通不便,丝绵制品很难运入,且属高寒山区,自古以来人们多以皮毛为衣着,故有环县人‘吃饭靠糜子,穿衣靠皮子,走路靠驴子’的说法。除穿皮子外,戴毡帽、穿毡袄、毡裤、毡袜、毛线袜、裹毡带、盖毡被、铺毛毡、挂毡帘、穿毡靴等十分普遍。”“富人多着羔皮、绵羊皮;穷人多着老羊皮”。
19世纪70年代前后,滩羊皮大衣、毛毡还很流行,但其它皮毛制品渐渐少见,毛毡仍受产区人民喜爱。在《环县志》(风味)里还记载,“该县滩羊多,食羊肉亦多。有清汤羊肉、手抓羊肉、小炒羊肉等,唯羊羔肉最为驰名”。“每年端午节前后,群众在羊羔出山前宰杀食用,并取羔皮。羊羔哺乳期肥壮、鲜嫩,配以佐料蒸、炒、煮均可。味道鲜美,肥而不腻”。
据《环县志》记载,“1936年至1949年,凡经曲、环两县(原曲子县现为环县的一个镇)的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中国人民解放军将士,都受到当地政府和群众的亲切慰劳”。“1936年山城堡战役中,环县劳军羊200余只”;“1937年,环县劳军毛袜、手套2350双”;“1940年,曲子县劳军羊毛17000余斤,毛袜、手套6723双”;“1946年,曲、环两县劳军羊100只”;“1949年,环县劳军羊257只”,“曲子县劳军羊251只”。这些劳军的羊即为环县滩羊,毛袜是用滩羊毛织成,手套用滩羊皮制作。
1958年,环县在小南沟乡建立滩羊选育场,成为甘肃省以滩羊本品种选育为主业的保种、育种基地。
1998年,环县滩羊选育场被甘肃省畜牧局确定为重点种畜禽场,饲养优质滩羊2200只。
生产情况
 
据2013年统计数据,环县滩羊产区存栏31.4万只,出栏17.6万只,羊肉产量2740吨。
2018年,环县滩羊饲养量315万只,出栏180万只,产肉2.7万吨,外销约8800吨。
产品荣誉
 
2013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环县滩羊”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专用标志使用
环县滩羊专用标志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环县滩羊专用标志的使用具体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执行: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持有人“环县养羊协会” 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①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②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③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④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明确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2、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武宣胭脂李名称和公共标识图案组合标注型等)
②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①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②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③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4、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6、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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