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长滩大枣
南长滩大枣,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南长滩大枣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南长滩村的特色枣类水果。具有抗变态反应、保肝、增加肌力、镇静、催眠和降压的作用。
2015年11月0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南长滩大枣”实施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产品特点
外在感官特征:南长滩大枣果实大,呈椭圆形或近圆形。果肩圆,略耸起,梗洼中深广,果顶平,果面平整,有光泽。果皮深红色,果点褐色,圆形。平均果重18.5克,最大果重30克。
历史渊源
中卫市沙坡头区栽培大枣历史悠久,清朝乾隆年间,时任中卫知县的黄恩锡在其《中卫竹枝词》中写道,“亲串相遗各用情,年年果实喜秋成。永康酒枣连瓶送,蒸枣枣园夙擅名”,在《春行杂咏》中写道“春行缓辔随骢马,一路看山到枣园”,真实的描绘了当时卫宁平原栽培枣树以及枣果加工的繁荣景象。据清乾隆《中卫县志》记载,“有枣、梨、桃、沙果、秋子、苹果、桑葚、葡萄、杏、沙枣和枸杞。
民国时期以枣、梨、杏、沙果、秋子、葡萄和枸杞为主品种,成种面积亦大”,“民国年间,永康、徐庄、枣林、沙滩、南长滩、蔡桥、新墩等地枣园、枸杞园、沙果园分布较多,红枣、枸杞、长把梨、香水梨遐迩闻名”。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中卫市沙坡头区香山乡等1个乡镇8个行政村组。地理坐标为东经104°17′00″—106°10′00″,北纬36°09′00″—37°43′00″。
质量技术要求
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号:AGI2015-03-1790。
安全要求
产地环境严格执行《无公害食品 林果类产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NY5013-2006)标准; 食品污染物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标准; 农药残留量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标准; 产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干制红枣》(GB/T 5835-2009)标准。
特定生产方式
1、产地选择与特殊内容规定:生产地域内无工矿企业,无环境污染源,大气土壤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枣树对土壤要求不苛刻,耐盐碱,在沙土、壤土、粘土以及砂质壤土上均可栽植,但要排水良好,渗透性强,通气性好,水位较高的沙土或壤土为最好。
2、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品种为当地长期种植的地方品种。
3、生产过程管理:
①繁殖:枣树采用分株和嫁接两种方式繁殖。分株繁殖是利用枣树萌生根蘖力强这一特点,借助原有枣树周围自然萌发出的根蘖留用而得苗的方法。嫁接繁殖有劈接、切接、插皮接等方法。
②定植:在3月下旬至4月中旬土壤解冻至萌芽前定植。 定植密度:每公顷375株,即株距3—5米,行距8—20米。 定植方法:挖深、宽均为1米的定植穴或定植沟,春栽一般在入冬前挖好坑为宜,挖坑时表土和心土分开各放一侧,定植坑内施50千克农家肥与表土混合后回填待植。定植时,将根系分层均匀散开,并填土,当填至2/3深时,将苗木向上轻轻提一下,使根系向下,进行第一次踏实,然后用心土把坑填平,并做一小树盘,进行第二次踏实,栽植深度约低于原地面2—3厘米。定植后灌一次透水,待水渗入后再覆土,以减少坑内水分蒸发。
③田间管理 中耕:在生长季节要及时中耕除草,保持土壤疏松,也可结合追肥进行,中耕深度5—10厘米。 基肥:在冬季施入,以农家肥、土杂肥为主,可混合少量磷肥。一般每株施基肥50—100千克,再加上1—2千克的钙、镁磷肥。 追肥:萌芽期每株施腐熟人粪尿25千克,坐果期每株施尿素0.5—1.0千克,果实膨大期每株施腐熟厩肥50 千克混入磷酸钙2千克。在花期、幼果期施用稀土元素肥料可提高坐果率12—15%,单果重增加15%左右,同时可提高树体抗病、 抗虫能力。 水分管理:枣树是比较耐旱的果树,主要在萌芽期、开花期和果实膨大期精选灌水。
④整形修剪:通过修剪调节树体的枝量,控制枝条生长的部位,培育牢固的骨架和良好的树体结构,保证果实有良好的光照条件。枣粮间作的枣树定干要高。
⑤病虫害防治:以物理防治为基础,生物防治为核心,按照病虫害的发生规律,科学使用化学防治技术,有效控制病虫害危害。
4、产品收获及产后处理规定:根据用途和市场需求,综合确定采收时期,分期采收。鲜食枣在脆熟期采收为最好,此时枣果颜色鲜艳,果汁多,风味好。制干枣以晚熟期采收为最好,此时果实充分成熟,色泽浓艳,果形饱满,富有弹性,品质最佳。
5、生产记录要求:要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制度,对农业投入品来源、田间管理、销售等情况及时准确记录。记录档案保存两年以上以供备查。
专用标志使用
①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A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B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C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D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②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A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统一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B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③ 自觉接受登记证书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A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B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C正确规范的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④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 地理标志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⑥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